目的
室內環境檢測的目的是為了及時、準確、全面地反映室內環境質量現狀及發展趨勢,并為室內環境管理、污染源控制、室內環境規劃、室內環境評價提供科學依據。具體可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根據室內環境質量標準,評價室內環境質量;
(2)根據污染物的濃度分布、發展趨勢和速度,追蹤污染源,為實施室內環境監測和控制污染提供科學依據;
(3)根據檢測資料,為研究室內環境容量,實施總量控制、預測預報室內環境質量提供科學依據;
(4)為制定、修訂室內環境標準、室內環境法律和法規提供科學依據;
(5)為室內環境科學研究提供科學依據。
要求
室內環境檢測的要求可大致概括為五個方面。
(1)代表性:采樣時間、采樣地點及采樣方法等必須符合有關規定,使采集的樣品能夠反映整體的真實情況。
(2)完整性:主要強調檢測計劃的實施應當完整,即必須按計劃保證采樣數量和測定數據的完整性、系統性和連續性。
(3)可比性:要求實驗室之間或同一實驗室對同一樣品的測定結果相互可比。
(4)準確性:測定值與真實值的符合標準。
(5)精密性:測定值有良好的重復性和再現性。
采樣規則編輯
GB50325-2010 中 [1] ,把民用建筑工程分為以下兩類:
Ⅰ類民用建筑工程:住宅、醫院、老年建筑、幼兒園、學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
Ⅱ類民用建筑工程:辦公樓、商店、旅館、文化娛樂場所、書店、圖書館、展覽館、體育館、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廳、理發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民用建筑工程驗收時,應抽檢有代表性的房間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抽檢數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間;房間總數少于3間時,應全數檢測。
民用建筑工程驗收時,凡進行了樣板間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且檢測結果合格的,抽檢數量減半,并不得少于3間。
民用建筑工程驗收時,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點應按房間使用面積設置:
房間使用面積小于50㎡時,設1個檢測點;房間使用面積大于50㎡、小于100㎡時,設2個檢測點....。當房間內有2個及以上檢測點時,應取各點檢測結果的平均值作為該房間的檢測值。民用建筑工程驗收時,環境污染物濃度現場檢測點應距內墻面不小于0.5m、距樓地面高度0.8~1.5m。檢測點應均勻分布,避開通風道和通風口。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中游離甲醛、苯、氨、總揮發性有機物(TVOC)濃度檢測時,采用集中空調的民用建筑工程,應在空調正常運轉的條件下進行。采用自然通風的民用建筑工程,檢測應在對外門窗關閉1h后進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中氡濃度檢測時,應在房間的對外門窗關閉24h以后進行。
當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結果不符合本規范的規定時,應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并可進行再次檢測。再次檢測時,抽檢數量應增加1倍。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再次檢測結果全部符合本規范的規定時,可判定為室內環境質量合格。
檢測依據編輯
室內空氣標準
國家質檢總局、衛生部、國家環保總局于2002年11月19日聯合發布了GB/T 18883-2002《室內空氣質量標準》。
公共場所的室內環境衛生標準
公共場所衛生標準涉及到《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規范》(GB 37487-2019)、《公共場所衛生指標及限值要求》(GB 37488-2019)、《公共場所設計衛生規范》(GB 37489-2019) [2] 等諸多場所的衛生標準,涉及室內環境的各個方面。
室內裝飾裝修材料中有害物質限量標準
2001年12月10日國家質檢總局頒布了GB 18580~18588-2001及GB 6566-2001等10項。
室內裝飾裝修材料中有害物質限量標準,GB 18580~18588-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些標準或規范的頒布對控制室內空氣污染,保護人體健康具有重要的意義。
民建污染控制
GB50325-2001(2006版)
GB50325-2001(2006版)
2001年11月26日建設部頒布了GB 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分別對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在建筑和裝修材料的選擇、工程勘查設計、工程施工中有害物質的限量值提出了具體要求,并提出驗收時必須進行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2010年8月18日發布了GB 50325-2010《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2011年6月1日施行,原《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50325-2001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