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616-678
1、水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
指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于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化學需氧量(CODCr)在線自動監測儀、pH水質自動分析儀、氨氮水質自動分析儀、超聲波明渠污水流量計、電磁流量計、水質自動采樣器和數據采集傳輸儀等儀器、儀表。
2、固定污染源煙氣自動監測設備
即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CEMS),對固定污染源排放的煙氣中污染物進行連續地、實時地跟蹤測定的儀器、儀表。
3、比對監測
指采用參比(標準)方法,與自動監測法在企業正常生產下實施同步采樣分析,驗證水污染源和固定污染源煙氣自動監測設備監測結果準確性的監測行為。
4、比對監測條件
自動監測設備已按規范安裝調試、并經地市級以上環保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方可
開展比對監測,比對監測時要求排污企業出具自動監測設備的調試檢測報告和驗收合格報告。比對監測期間,生產設備應正常穩定運行。
5、水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
5.1 比對監測內容
5.1.1 比對監測項目主要為化學需氧量(CODCr)、氨氮(NH3-N)、總氮(TN)、總磷(TP)、pH、廢水流量等。
5.1.2 比對監測考核指標主要包括:實際水樣比對試驗的相對誤差和質控樣的測試結果。
5.2 比對監測頻次
5.2.1 對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的比對監測每年至少4次,每季度至少1次。比對過程中應盡可能保證比對樣品均勻一致,每次比對監測要求的樣品數量在3 對以上。
5.2.2 對于化學需氧量(CODCr),當實際水樣CODCr<30mg/L時,以接近實際水樣的低濃度(約20mg/L)標樣代替實際水樣進行實驗,至少測定2次。比對監測頻次的確定可采用事先通知的形式或不通知的抽檢形式進行,比對監測應盡可能在1天內完成。
6、固定污染源煙氣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
6.1 比對監測內容
6.1.1比對監測項目
氣態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實測干基濃度、顆粒物實測干基濃度、煙氣流速和煙氣參數(煙氣溫度、氧量)。
6.1.2 核查參數
過剩空氣系數、煙氣流量、污染物折算濃度、污染物排放速率、煙氣含濕量、標準曲線參數、速度場系數和皮托管系數。
6.2 比對監測頻次
6.2.1 對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安裝的固定污染源煙氣CEMS的比對監測每年至少4次,每季度至少1次。
6.2.2 每次比對監測,對顆粒物濃度、煙氣流速、煙溫用參比方法至少獲取3個測試斷面的平均值,氣態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氧量至少獲取6個數據(其中儀器法可選取不小于2倍自動監測設備響應時間期間的平均值為1個數據,化學法以一個樣品的采樣時間段監測值為1個數據),取參比方法測試的平均值與同時段煙氣 CEMS 的平均值進行準確度計算。